法院判決前,對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法院判決前,對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法院判決前,對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1、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將財產轉移的,由於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使用撤銷權撤銷財產轉移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