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有效期限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有效期限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有效期限
我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軟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著作權法學界,一致認為作者的人身權利,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是永存的,不能因為作者的死亡或隨著其他權利轉移而歸他人所有,即使作品的保護期限屆滿,人身權利也不會因此而消亡。

但對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是要受到保護時間限制的,不僅是我國,世界各國都對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有嚴格的限制性規定,一旦保護期限屆滿,該作品就會被認為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財產,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會受到法律的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