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如何再追加被告

立案後如何再追加被告
立案後如何再追加被告
由於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移送給法院審理,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立案後要追加被告,那麼被害人及其他知道此案事實的人要想追加被告,通常需要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說明事實。
如果是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就予以立案追訴,則不存在追加被告的說法,那如果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追加被告人主要是通過人民檢察院追訴漏犯來進行。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審查起訴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