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不超過3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不超過3萬元
註冊資本100萬是小規模納稅人

註冊資本100萬是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在我們國家實際上它的納稅的具體的數額的話,是跟它的註冊資本有著直接的關係的,因此是有可能作為小納稅人來進行一個稅收方面的繳納的,並且在會計方面是需要進行一個嚴格核算的。註冊資金1000萬的公司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界定小規模納稅人是按年應稅銷售額來判斷的,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