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晚婚假取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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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攬人的連帶責任
(adsbygoogle=ygoogle||[])({});共同承攬人是指,對同一承攬事務負共同完成工作義務的兩個和兩個以上的多數人。共同承攬人必須是完成同一項承攬事務的主體,否則各自為獨立的承攬人。如,A與甲、乙分別簽訂承攬合同,由甲將木料加工為衣櫃,由乙對衣櫃塗刷漆,儘管甲乙的共同工作成果合為一體才是傢俱,但A信賴甲對木料進行加工的能力,卻不信賴其塗刷漆的技術,信賴乙塗刷漆的技術,因此分別將事務交付給甲乙完成,甲乙不是共同承攬人。共同承攬人的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共同承攬人都對整個承攬工作負責,一旦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定作人與共同承攬人的約定,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共同承攬人對整個承攬工作承擔責任。如果共同承攬人對整個承攬工作承擔了責任,則有權對其他共同承攬人追償。所謂的連帶責任就是任何一個承攬人對整個承攬工作負責,而非僅對其完成部分的工作成果負責。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規定共同承攬人的連則責任的同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排除共同承攬人的連帶責任。這裡的約定是指共同承攬人與定作人約定,而非共同承攬人之間的約定能夠排除連帶責任,共同承攬人之間的約定只具有內部效力。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共同承攬人仍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