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之後

申請商標之後
商標宣告無效之後權利人可以申請嗎

2014年5月1日新《商標法》施行以來,商標局在國內註冊領域開始適用新《商標法》第五十條對引證商標有明確的要求,即“撤銷”“宣告無效”“登出”等情形的無效商標,且時效為一年內。


對“撤銷”和“宣告無效”的商標而言,如商標權利人接受撤銷或宣告無效的決定而沒有提起復審或訴訟等,則從該商標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都屬於第五十條規定的範圍。商標權利人提起復審或訴訟,在複審或訴訟結論未定時,該商標仍然屬於有效商標,不屬於第五十條規定的範圍。


所以如果是原權利人是可以再次申請註冊,如果是非原權利人是,得一年後才能申請註冊新商標。


在企業註冊商標時也是需要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的,如果在註冊的過程中有欺騙或者是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行為註冊的商標都是屬於無效的商標註冊,同時當企業的企業或者個人在發現了其他企業有違反註冊商標的行為後,也是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