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肇事後逃逸

海上交通肇事後逃逸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交通肇事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雖將被害人送至醫院,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親屬、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資訊和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2)交通事故發生後,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或雖經協商但給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行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資訊,而強行離開現場的;


(3)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離開現場後向異地縣(市)的公安機關報警的;


(4)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


(二)不予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行為人駕車駛離現場,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2)行為人為及時搶救被害人而離開現場,並及時報警並接受調查的;


(3)行為人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後,確因籌措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並經被害人、被害人親屬或醫務人員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資訊,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返回的;


(4)行為人因本人傷重需要到醫院救治原因離開現場,無法及時報案的;


(5)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接受調查的;


(6)行為人在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的;


(7)行為人雖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機關詢問、調查並如實交代個人情況和行為事實後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