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後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嗎

拆遷後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嗎
拆遷後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1、法律分析:宅基地的配置必須遵守一戶一宅的基本原則。搬遷後脫離了原農村集體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就被收回了,在新的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則可以依照地方要求重新申請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後,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批准。現在已經搬遷到乙村,應該屬於乙村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條件。例如,《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的內容就規定: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