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判決裁定和執行

管制的判決裁定和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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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的區別都有哪些


人民法院用裁定處理的刑事程式問題主要有:訴訟期限的延展;中止審理;維持原判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駁回起訴;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處理的實體問題主要針對執行中的訴訟,例如減刑、假釋等。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是:

1.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上文中已經為大家做出了講解,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一般判決指解決實體問題,但裁決同時可以對實體和程式問題進行解決。當然,在對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官也是可以做出決定的,至於適用決定的情況,你可以上律師365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