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之殘疾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之殘疾賠償金新舊對比舊:稱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
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
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新: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對比:
1、參照數不同。
舊標準參照平均生活費;
新標準參照年均收入,而且受害人是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的不同身份,參照數亦有所區別。
2、特別規定的起算年齡不同。
舊標準規定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
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新標準規定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
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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