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碰行人責任認定

電瓶車碰行人責任認定

在現在的生活中,電瓶車是非常普遍的,它是由蓄電池(電瓶)提供電能,由電動機(直流、交流,串勵、他勵)驅動的純電動機動車輛,一般不會出現什麼大事故,但是難免會在騎行的過程中出現事故,那麼電瓶車與電瓶車碰撞責任怎麼劃分?下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電瓶車的性質認定


1、如果駕駛的電動車,其技術指標屬於機動車,醉酒駕駛電動車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駕駛的電動車沒有達到機動車標準,醉酒駕駛電動車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5條關於“摩托車”規定: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第6條關於“輕便摩托車”的規定: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且小於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於機動車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