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追加被執行人開辦單位的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嗎

能追加被執行人開辦單位的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嗎
能追加被執行人開辦單位的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嗎
能追加被執行人開辦單位的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
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