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幾小時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