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人有哪些權利
行政複議申請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權。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利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三)申請回避權。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申請人可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辦案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
(四)查閱權。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五)撤回複議申請權。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訴權。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