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社保糾紛的案例

處理社保糾紛的案例
怎麼處理贍養糾紛報案

1、已出嫁的女兒贍養糾紛的處理。


目前,在農村有“已出嫁的女兒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說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女兒同兒子一樣,對父母都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具體操作中,對沒有工資收入的家庭婦女,可以從她夫妻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中取得適當部分來贍養父母。


2、自幼送人撫養的子女與生父母贍養糾紛的處理。


如果生父母將子女自幼送人撫養,有意不盡撫養義務,如果子女與撫養人形成收養關係,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清除,那麼子女有理由拒絕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體弱,無以為生的情況下,也可以說服子女對其生父母在經濟上給予適當照顧,本人堅決不願意也不能勉強。如果雖形成收養關係,但收養關係解除時,子女尚未成年,那麼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或雖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與父母協商恢復了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子女對父母有盡贍養的義務。如果當時生父母主觀上想盡撫養義務,但確因生活所迫無力撫養及不能克服的因素,無耐將子女送人撫養。這不是父母自身的過錯,子女不能以此為藉口不盡贍養義務。應按《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生父母負擔一部分生活費用,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一個例外。


3、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贍養糾紛的處理。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對於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贍養糾紛,按照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如果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成年非婚生子女對其生父母應盡贍養扶助義務。反之則不承擔義務。


4、繼父母與繼子女贍養糾紛的處理。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繼子女對其繼父或繼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