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適用房查存款

申請經濟適用房查存款
申請經濟適用房是否需要存款證明
市中心城區內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的家庭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收入標準以內;(二)申請家庭成員兩人(含兩人)以上,主申請人必須具有中心城區城鎮戶口;(三)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無其他用途房屋。凡戶籍屬於我市農村,現在中心城區務工,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收入標準以內,申請家庭成員兩人(含兩人)以上,主申請人在中心城區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無城鎮自有產權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徵地拆遷或舊城改造中選擇貨幣安置、貨幣安置總額不超過35萬元且他處無房屋的低收入被拆遷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條件,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第七條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年滿18週歲的子女必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關係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已婚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或喪偶或離異的父(母)與未婚子女;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滿18週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願選擇是否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已年滿22週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願選擇是否作為主申請人,與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第八條曾作為家庭成員與父母共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未作為該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可在婚後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申請。第九條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住房(含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房產等)的,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稽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後,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第十條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包括租住公房),且人均建築面積超過16平方米的,不得申購經濟適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