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法院管轄

宣告失蹤法院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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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


《民法總則》第40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1)下落不明的起算:

下落不明的含義: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後居住地沒有音訊的情況。

下落不明的起算:自離開最後居住地音訊消失次日起算。

(2)利害關係人的範圍

《民通意見》第24條規定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範圍除了近親屬以外還包含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比如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合夥人等。這裡注意法律只規定了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非所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均可以。

(3)財產代管

財產代管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最直接的法律後果。這裡主要需要掌握的是財產代管人的選任、指定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