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管轄

強制執行管轄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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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的管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強制執行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有利於權利人行使申請權,使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有利於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均衡和協調;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
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這是關於執行管轄的一般性規定。從民事訴訟立法上看,與審判管轄相比執行管轄規定的比較簡單、原則。《適用意見》第256條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隨後的《執行規定》對仲裁機構作出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的執行,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的執行,都基本上是按執行人住所地和執行財產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法院的。由上可以看出,民事訴訟立法對執行案件規定了兩類不同的管轄:一類是對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的執行,由原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另一類是對其他機構製作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的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