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和結婚證放一起但戶口本找不到

戶口本和結婚證放一起但戶口本找不到
戶口本和結婚證放一起但戶口本找不到
當事人戶口本丟失,可以由戶口本登記的戶主持有身份證到戶籍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補辦戶口本。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