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式是哪些程式如下: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公安機關告知後3日內用書面形式提出。2.公安機關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3.聽證公開舉行。4.由公安機關的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5.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理由、依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6.製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7.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