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延期一個月合理嗎?

試用期延期一個月合理嗎?
試用期延期一個月合理嗎?
試用期可以合理延長,但是延長必須得符合一定條件:
條件一:原來約定試用期小於法定試用期。
即3年勞動合同法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原來只約定試用期3個月的情況下,可以延長。
條件二:試用期延長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即,在條件一符合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也屬於合同變更,根據相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不願意或者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條件三:原試用期與延長後的試用期相加不得大於法定試用期。
即勞動合同3年,原來約定試用期1個月的,延長的試用期最多為5個月。如果延長為6個月則違法。
條件四:延長必須在初次試用期到期前提出。
例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初次約定試用期4個月,如果還要延期2個月的,必須在4個月到期之日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逾期提出的,視作自動轉正。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