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中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中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中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標準如下: 一、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執行依據具有給付內容; 2、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並已過自動履行期; 3、必須在法定的執行申請期限內提出; 4、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三、申請執行需提交的手續材料 (一)執行申請書;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身份證影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四)結案聯絡單(調解結案的除外); (結案聯絡單可以向承辦法官或者內勤索取) (五)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 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參照訴訟代理手續) 四、受理與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 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