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的寫法

代理詞的寫法
代理詞的寫法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的,以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法律文書。


代理詞通常是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糾紛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性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者加上尊稱“尊敬的”字樣。


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一筆帶過,因為重點在於代理意見部分(即正文)。序言通常包括: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依據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定,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援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和駁斥對方的錯誤觀點。


代理意見通常可以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實體法)和訴訟程式(程式法)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般來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5.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審法院的判決進行評論,提出意見和看法。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繁、簡潔明瞭,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註明日期。


信託與委託,代理之間的區別:


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關係則不以此為前提;


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係中信託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委託關係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自有財產,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檔案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檔案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係中,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令,代理人應當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