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的方式

原始取得的方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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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的繼承案件取得的物權屬於什麼取得?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啊!

法院判決的繼承案件取得的物權,還是通過繼承取得的物權。通過繼承取得物權,是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通過一定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受讓所有權的所有權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消費借貸等。原始取得指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如孳息、徵用、沒收、罰款、罰金、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