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醫療損害承擔什麼責任醫療損害原則上承擔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