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上岸補貼政策

漁民上岸補貼政策
漁民上岸補貼政策
一、資金籌集。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資金以漁戶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適當補助,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將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地方補助資金及專案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要通過制定貼息、擔保等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漁戶上岸安居提供貸款。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和資助等形式支援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相關縣(市、區)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將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與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機銜接,提高政策效應和資金使用效益。
二、補助標準。中央對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給予補助,無房戶、D級危房戶和臨時房戶戶均補助2萬元,C級危房戶和既有房屋不屬於危房但住房面積狹小戶戶均補助7500元。地方各級政府要安排和落實相應的財政性補助資金,省級人民政府配套補助資金不低於中央補助資金的50%,市縣級財政也要給予適當補助,減免工程建設相關規費,並根據安置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物件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制定不同地區、不同型別的分類補助標準。
三、補助物件。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補助物件按長期作業地確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記在冊的漁戶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方可列為補助物件:一是長期以漁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為居所;二是無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臨時房、住房面積狹小(人均面積低於13平方米),且無法納入現有城鎮住房保障和農村危房改造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