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摩托車醉駕

佛山摩托車醉駕
佛山摩托車醉駕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中的內容規定可知,摩托車屬於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關於醉駕摩托車行為的處罰,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醉駕摩托車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33條,還有可能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酒駕和醉駕處罰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駕並非只限於汽車


2011年頒佈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名,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而對於此條款中的“機動車”範圍,許多民眾存在錯誤認識,如本案中張某抱有僥倖心理,認為酒後駕駛摩托車沒事。實際上,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按照此標準,電動車、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改裝(拼裝、報廢)車等俗稱的“五類車”中,除了摩托車本身就屬於機動車外,改裝的電動車、機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一旦超過其非機動車標準、達到機動車標準,均要按照機動車來處罰。


綜上所述,就算公民認為自己所駕駛的不是普通的汽車而是摩托車也應當被算作是機動車型別而需要接受統一的處罰,尤其是在駕駛證的使用上會直接被取消掉五年的資格甚至在重大事故中會被永久失去開車的合法駕駛證件的取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