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人主要有哪幾種

商標註冊申請人主要有哪幾種
逃稅行為主要有哪幾種情況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第二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並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