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一審會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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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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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是二審終審制,在司法程式走完二審後,很多當事人因為種種原因對二審判決持有己見。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和法律的尊嚴,人民群眾還可以提起“申訴”程式,對案件二審判決是否有瑕疵、審判程式是否不合法等情況,針對性的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以下對“申訴”、申訴程式及如何啟動再審程式做簡單介紹:申訴,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再審流程一、申請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三、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麼限制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四、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複查後,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式,予以再審立案。五、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七、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什麼材料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八、再審的審查期限是多長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九、再審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再審條件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