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損失認定及處罰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損失認定及處罰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損失認定及處罰
侵犯商業祕密罪在犯罪後果方面要求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故意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商業祕密的行為,但並未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嚴重後果,不應認定為犯罪。
    根據《刑法》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犯侵犯商業祕密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以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