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該怎樣處罰

破壞選舉罪該怎樣處罰
破壞選舉罪該怎樣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