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這些情況拿不到財產

離婚後這些情況拿不到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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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拿不到補償款怎麼辦

法院判決離婚後另一方拿不出補償款,和對方簽訂分期還款協議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在期間,配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下列主要原因除外,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1)一方已隱藏、轉移、賣出、被摧毀、哄騙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
(2)具有法定支援義務的人必須接受重大疾病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在期間,雙方利用夫妻共同財產以父母一方的名義購買參與房改的房屋。產權以父母一方的名義登記,另一方主張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法院不支援。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視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