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的相關資訊是什麼

戶口遷移的相關資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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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口分立、遷轉
1、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2、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申報立戶、分戶、並戶
1、一個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經濟、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必須另有住房可申請分戶。
2、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原家庭的《戶口簿》;
(2)申請分戶書面報告;
(3)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住址;
(4)房屋證明(《房地產權證》)或單位、居(村)委會證明。分戶地公安分局管理戶政的部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當場予以辦理。並按規定交納《戶口簿》工本費10元。
3、符合下列條件,可分戶自立戶口:
(1)屬成年子女且搬出另行居住;
(2)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房產內,住宅有規範的門牌地址;
(3)該住址未有他人立戶;
(4)除特殊情況外,具備夫妻關係的只得立為一戶。擴充套件資料: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