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申訴事由

績效申訴事由
想知道申訴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情況?
科學的設定再審事由,在追求實體正義、程式正義與保障生效裁決穩定性以及爭議解決效率性之間求得橫平,是實現再審程式目的的關鍵。再審事由的設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再審事由的範圍問題;二是再審事由的表述或具體化問題。2007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具體細化為兩款十三項事由,可劃分為程式性再審事由(形式的再審事由)和實體性再審事由(實質的 再審事由)。 程式性再審事由,是指原審判程式存有重大瑕疵,一般的輕微瑕疵或者被稱為無害性瑕疵並不包括在內。其又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絕對再審事由,是指只要存在法定的程式違法事由,人民法院即可以啟動再審程式,而無需另行審查該程式瑕疵是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主要有:1)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2)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3)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規則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4)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5)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6)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相對再審事由,人民法院必須在認定存在程式瑕疵的基礎上,再對該瑕疵是否可能影響判決結果進行審查,只有認定兩者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係,才能啟動再審程式。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 實體性再審事由,是指裁判依據存有重大瑕疵。此類事由的設定體現了民事訴訟追求實體公正的理念。其又可以分為:第一,事實上的事由。第二,法律上的事由。 主要是指: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以上是對於申訴的法定事由的解釋,希望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