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規定

關於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規定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效力規定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具有如下特徵: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現為當事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許可權或處分能力,民事行為的其他要件均具備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處於不確狀態。即民事行為既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發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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