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致人損害證明責任是應該如何的

動物致人損害證明責任是應該如何的
動物致人損害證明責任是應該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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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物致人損害證明責任怎麼分配?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動物致人損害的舉證責任區分以下情形予以確定:
1、在一般情形的飼養動致人損害案件中,被侵權人應當證明以下事項:有動物侵害的事實發生,該動物與責任承擔義務人之間具有飼養或管理關係;造成了損害的後果;動物侵害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由於民法典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因此被侵權人無需證明責任承擔義務人有過錯。責任義務承擔人及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如果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應當證明被侵權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2、動物園動物致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動物園對其無過錯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動物園不能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責任,則推定其有過錯,從而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則無須對動物園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賠償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一方面是普通遊客較動物管理人員缺乏專業知識,要其證明動物園在管理方面存在過錯較為困難,另一方面,動物園具有營利性,作為專業飼養動物的單位,應盡到更高層次的義務,舉證責任倒置使得受害人獲得更有力的保護。
二、動物致人損害構成要件
1、致害物須為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也就是人們佔有或控制的動物,處於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不是飼養的動物。
2、須是動物的動作加害於他人。不受外力驅使或強制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如果動物是在人們的強制或驅使下損害他人的權益,則不屬於動物的動作,而是屬於人的行為,如騎馬踐踏莊稼、驅使咬人等,這是行為人承擔一般侵權責任。
3、必須存在損害後果,而損害後果與動物加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