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事實發生證據不足立案後派出所怎麼處理

刑事案件有事實發生證據不足立案後派出所怎麼處理
刑事案件有事實發生證據不足立案後派出所怎麼處理
公安偵查證據不足的話,應當撤案處理,將當事人釋放,不得超期羈押。如果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認定證據不足的,往往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完成,的確無法收集到犯罪證據的,不再移送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