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分割離婚協議書

債務債權分割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對債權分割是否有效

對於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條款上,夫妻一方放棄其全部財產,屬於無償轉讓財產,根據《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兩個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其夫妻間如何約定財產的分割,均應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財產以清償。因此,夫妻一方放棄其全部財產的行為不可能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但假如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非本案情況,能證明只是其個人債務而與配偶無關的,則夫妻一方無償放棄其全部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時,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無償放棄財產的行為。但財產分割的無效不會導致離婚協議的全部無效,如果沒有其他無效的情況,除財產分割條款外,其他條款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