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保護原則

刑法保護原則
請問刑法數罪併罰原則?
一、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   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過一年,管制不得超過三年。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則   《刑法》第六十九條關於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於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實行並罰並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吸收原則。   在《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還有一個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則。即當判處幾個沒收全部財產刑;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又同時判處罰金刑的,只執行一個沒收財產。   三、併科原則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刑法》採用併科原則,《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   這裡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併科。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併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一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同時,對於判處多個附加刑的,比如判處罰金,也採用併科原則,該各罰金刑仍按照原判數額執行。 很高興為你解答刑法數罪併罰原則的問題,希望以上的回答可以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