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際網路進行詐騙的其他嚴重情節如何認定利用傳送簡訊、撥打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1、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