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證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出生公證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出生公證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您好,關於出生公證證明需要什麼材料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辦理出生公證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及父母的身份證件,申請人沒有當地戶口的須帶原居住地戶口簿、身份證和暫住證,申請人是境外的須帶護照或身份證
(2)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
(3)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戶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關係的無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親子鑑定書
(4)2寸彩色照片3或4張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父母的結婚證等。
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髮和補發。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
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換髮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新生兒更換證件。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縣(區、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證件。
第十七條 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並規範簽發證。
第十八條 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資訊的,新生兒母親須出具情況說明和書面宣告,簽發機構須將情況說明、書面宣告與存根一併儲存。只能提供父親資訊的,新生兒父親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影印件、書面宣告和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參照出生情況,並依據書面宣告和親子鑑定證明簽發證件,以上材料存檔儲存。
第二十一條 在具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以下簡稱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時應提供除按
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需要提供:
(一)親子關係宣告。
(二)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三)如有接生人員,需提供接生人員接生情況證明。
(四)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首次簽發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新生孩子上戶口時可以改出生證明上的名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