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可以在國內仲裁嗎

涉外合同可以在國內仲裁嗎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何不同

(1)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2)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


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係協定》規定,仲裁可以採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3)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總之,想要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話一共就是以上4種法定情形。其實涉外仲裁併不像國內仲裁那樣,相對來說比較嚴格,在涉外仲裁的活動當中,雙方當事人甚至都可以選擇相應的專家來充當仲裁員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也不是可以輕易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