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是否屬於行政裁決範圍

行政賠償是否屬於行政裁決範圍
行政賠償是否屬於行政裁決範圍
行政賠償不屬於行政裁決的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然後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受害者進行賠償,而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賠償不屬於行政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