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著作權書訴訟

撤銷著作權書訴訟
著作權民事訴訟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