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即是一種享受親情的權利,亦是一種義務。父母除了在物質上需要供養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其體格上健康成長外,還應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導未成年子女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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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