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說法:一般刑事案件拘留多長時間開庭?

  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來說,我們可以知道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要確定為逮捕的話,會在相關日期內進行拘留處理,那麼拘留多久後會開庭呢?

瀋陽刑事律師說法:一般刑事案件拘留多長時間開庭?

  一、一般刑事案件拘留多長時間開庭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7天。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二、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三、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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