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當事人虛假騙保,律師介入在檢察院階段成功不批准逮捕

關於邢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建議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

詐騙罪//當事人虛假騙保,律師介入在檢察院階段成功不批准逮捕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海南法格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妻子鄭某某的委託,指派張彪律師、實習律師擔任邢某某的辯護人。辯護人為履行辯護職責,特依照事實及法律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對邢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建議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望貴院予以採納

辯護人依法會見了邢某某並向公安機關了解了相關情況瞭解到

1、嫌疑人邢某某出具虛假的證明來協助同案的另外兩名嫌疑人符某孟、薛某芸騙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僅分別為14000多元及13000多元,實際騙領到的保險金額不多,犯罪情節輕微

2、嫌疑人符某孟、薛某芸已將騙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全數退還至三亞市人力資源開發局公戶內,本案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

3、嫌疑人邢某某屬於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

4、嫌疑人邢某某到案之後,能如實的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5、嫌疑人邢某某多次表示能自願認罪認罰,具有坦白、認罪情節;

6、同時嫌疑人邢某某多次向辯護人表示其想主動將其從本案中獲取到的9500元全部上繳,並表示其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錯誤行為,決心悔改,將不會再犯,其認罪、悔罪態度十分誠懇

基於上述案件情況,辯護人認為邢某某已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其不符合逮捕法定條件,同時邢某某也符合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定情形,具體如下:

第一、邢某某不符合逮捕法定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了逮捕的具體法定條件,根據邢某某在本案中的具體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到案後的悔罪表現,足以說明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已足以防止其實施如下行為的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毀滅、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其不具有實施上述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同時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一)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逮捕條件的;的規定,應當對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二、邢某某符合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定情形

邢某某屬於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其多次向辯護人表示想要將其從本案中獲取到的9500元全部上繳,有積極退贓的表現;明顯真誠的悔罪表現,且認罪認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及到案後的悔罪表現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規定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形。

第三、對邢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符合最高檢提出的關於“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

綜上,懇請貴院邢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辯護人:海南法格律師事務所  張彪  陳林

                   

                         20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