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不服,要儘快提出異議維權

對《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不服,宜儘快提出異議尋求救濟

對《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不服,要儘快提出異議維權

案情概況

2019619日,原告向甌海區政府郵寄提交《未登記房屋調查認定申請書》,稱原告有房屋坐落於甌海區××街道××××××號,現該房屋涉及徵遷,但有關部門未依法對該房屋進行認定,故申請甌海區政府對該房屋進行認定。甌海區政府未對原告的上述申請作出答覆。原告認為甌海區政府未予答覆的行為已構成行政不作為,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甌海區政府未依法履行對未登記房屋進行調查認定的法定職責違法,並責令甌海區政府依法對原告涉案未登記房屋進行調查認定。

2019826日,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2019]第018-008號《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涉案房屋中部分建築為違法建築物。

法院審判觀點

涉案房屋系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對徵收集體土地上未登記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程式,沒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要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徵用土地補償的具體標準;地上建築物,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補償。《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甌海區徵收改造範圍內未登記房屋調查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在第四節後續處理程式中規定:“……2.對未經登記房屋不屬於視同合法部分,未登記房屋尚未滅失的,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書;未登記房屋已經滅失的,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有關規定出具認定意見書。3.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具的處理決定書或認定意見書作為實施單位(或屬地鎮街)簽約或區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地決定)的依據。本案中,對於涉案集體土地上未登記房屋,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已經做出《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如原告對該《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不服,可就該《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提出異議尋求救濟。如果原告對涉案房屋是否符合相關的補償條件不服,可針對後續的補償行為尋求救濟。

裁判要點

訴請對未登記房屋進行認定的過程中房屋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違建,如對該《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不服,可就該《違法建築認定決定書》提出異議尋求救濟。如果對涉案房屋是否符合相關的補償條件不服,可針對後續的補償行為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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