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勿兒戲簽訂之前要三思

離婚了,夫妻從此是路人,這是常態,可是好多夫妻卻選擇再次面對。近年來,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在民政部門離婚後,又因為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產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案件不在少數,在有些地方還呈逐年增多之勢。為此,筆者選取了近期幾起發生在我院的因離婚協議而引發訴訟的案子,希望給大家提個醒。

離婚協議勿兒戲簽訂之前要三思

案例一:離婚籤協議想反悔很難

王小莉(女)訴稱:2010年9月,她與張輝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約定夫妻共有的位於河北燕郊的一套樓房歸張輝所有,張輝按照2009年購房價格折算後給付王小莉補償款6萬元。離婚後,王小莉得知,離婚時上述房屋的市場價格遠超過購買時的價格。王小莉認為,她與張輝關於房產分割的約定明顯不公平,張輝存在欺詐、脅迫行為,於是訴至密雲法院要求撤銷此項約定,同時要求張輝按離婚時的市場價格再給付樓房補償款13萬元。

張輝在庭上表示,他並沒有欺詐前妻,協議是合法有效的。補償款之所以低於市場價是涵蓋了張輝撫養孩子而王小莉不需要給付撫養費的因素,協議上也寫清了的。

審理查明,當初雙方協議除了房屋分割的約定外,還約定3歲的孩子由張輝撫養,王小莉無需支付撫養費。密雲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真實有效。王小莉沒有提供充足有效證據證明張輝存在欺詐情形,且依據審理情況,離婚協議書並不存在顯失公平之處,故對於王小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說法】

或許很多人都像王小莉一樣,一時衝動簽了離婚協議,事後才追悔莫及。而法律上,離婚協議一旦簽訂,除特別情形就對雙方都有了法律約束力,原則上當事人都應當遵守。所以在這裡提醒大家,簽字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如果想等到事後再翻舊賬,難度將十分大。因為,《婚姻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需要在登記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而能變更或撤銷的特別情形只能是:需要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訂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時對方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

回到王小莉的事情,她已經由撫養費折抵房屋價款了,並不存在顯失公平之處,也就更無法推斷成立欺騙的情形。退一步講,就算沒有撫養費折抵一事,關於房產的不均等分配是被允許的,不論王小莉出於什麼初衷。王小莉若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確實是被騙或被逼,那她想要撤銷的要求就難以得到支援。

然而,實踐中要事後證明受到脅迫或欺詐是比較難的,最好在當時有錄音或錄影,證明會容易一些。在審理中,法官需要綜合整件事件的前因後果,結合每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簽訂協議時的情形等各種因素來綜合判定。舉例來說:比如,婚內一方捉姦在床,當時迫使對方簽下了早已準備好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內容顯失公平,那麼法官可以合理認定當時簽訂協議時是被脅迫的。

案例二:答應“假離婚” 落入“真陷阱”

李華(女)與丈夫趙軒在北京打拼多年,生活有了起色,但李華總覺得當初買的兩居室太小,都不夠住,於是一直盤算著再買套房。可是隨著限購政策出臺,李華買房的心思只能斷了,高首付高利率讓她望而卻步,從此房子也就成了李華的心病。有天丈夫趙軒告訴她,只要他倆離了婚,把房子給一方,另一方都具備購買首套房的資格了,等買到新房就再復婚就行了。李華聽後滿心歡喜,認為此計甚好,倆人就商量著離婚協議內容:房子歸屬男方,家電、存款歸屬女方。就這樣,兩人到了民政局順利地辦好了離婚手續。之後,李華為“避風頭”搬離了住所,開始了她的購房計劃。然而半個月之後,當李華回去取東西時,卻發現房門鎖已經被換掉了。李華正納悶著,卻在小區附近的公園裡看到了前夫正與一年輕女子手挽手在親暱地逛著。這一計當頭棒才讓李華如夢方醒,發現“假離婚”是個騙局,丈夫原來早就另結新歡。可憐的李華沒了婚姻,也沒了多年居住的房子。

為此李華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然而庭審中卻發現,李華除了滿腹委屈外,以及一些口頭的憤恨表述外,並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兩人的離婚是虛假的,法院經審理,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李華的起訴。

【法官說法】

所謂假離婚只是民間說法,一般而言,只要雙方履行了法定的離婚手續或是經過法院判決解除了婚姻關係,就成立了法律上說的離婚,並無真假之說。而一旦成立了離婚,企圖“以假亂真”的當事人就往往面臨著情感和法律的雙重風險。首先,在情感上,變數增大。因為雙方已經沒有婚姻的束縛,很難保證維持對婚姻的忠誠度,而且,時間和空間的關係都會導致感情的疏離,假如一方存心違反當初要復婚的定約,那另一方也不能強求,只剩追悔。再者,在法律上,假離婚的夫婦往往為了別的目的,只是籠統地約定無財產爭議,或者簡單地一分為二,往往與雙方真實心願不符,存在不平等之處,就會引發日後的糾紛。而對於權利受侵的一方,若沒有完整充分的證據,法院一般會認定協議有效,就像李華一樣,聰明反被聰明誤,後悔莫及。而且,像一些企圖利用假離婚逃避債務、隱匿財產或是逃避強制執行的,倘若被識破了就可能會面臨法律制裁,嚴重地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為此,提醒大家切勿企圖鑽政策漏洞,做“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買賣。

案例三:約定違約金 “過高”不可取

2009年,劉葉(女,化名)與王強(化名)登記結婚,一年後兩人生育一女。由於感情不和,雙方在2011年1月4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由女方撫養,王強每月1至5日給付撫養費1000元,到孩子十八歲為止,同時約定,如果王強不按時給撫養費,要自願承擔違約金10萬元。可從2012年4月開始,王強就不給女兒撫養費,於是劉葉訴至法院要求前夫給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原、被告明確約定了給付撫養費的期限及違約責任,被告遲延給付撫養費,存在違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被告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損失應為遲延給付期間的利息,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10萬元,過分高於原告的損失,應被告要求,應當予以降低。最終法院判決王強給付違約金5000元。

【法官說法】

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妨在離婚協議中加上關於違約金的約定。但要注意,並非所有事情都可以用違約金的方式來防止違約,雙方的約定中不能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比如說,不可約定禁止雙方再婚、禁止雙方生育等;而像約定子女探望權、給付子女撫養費或給付一方經濟補償金等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雖然很高,但至少其約定的前提和內容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可劉葉最後沒有拿到10萬元,是因為這筆違約金“過高”了。

違約金是高還是低,要看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可以減少違約金,一旦低於損失,則可以增加。發生這種情況時,當事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才會予以調整。

【法官建議】

我們在合同約定中不要“漫天要價”,因為法律規定是有一定限度的,要價太高反而最後落得一場空,因此違約金的約定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應以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為準,該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都要有證據證明。如果實際損失無證據證明,建議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為未付款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因為逾期付款糾紛的爭議標的是金錢給付義務,可以參照民間借貸的標準,只要不超過4倍即可受到法律保護。同時,要提醒受損害一方要留意保留受損失的證據,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未違約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