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離婚律師|前妻離婚後要求分割安置房,被法院駁回?

一、案情簡介

洛陽離婚律師|前妻離婚後要求分割安置房,被法院駁回?

劉女士與韓先生於2012年12月6月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所在的村整體搬遷,2014年4月23日以戶主韓1(韓先生之父)名義分得社群2單元303號12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後劉女士與韓先生因感情問題,劉女士劉女士起訴至法院,本院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劉女士與韓先生離婚,現因安置房的分割問題發生糾紛,劉女士訴至本院。

二、法院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三、律師點評

洛陽離婚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一審法院認為,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無論是在締結婚姻之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既不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根本無法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及房屋分割問題,審理離婚訴訟時,也不能就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權歸屬和分割請求進行判決,只有在夫妻雙方取得該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後,才可向人民法院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提起訴訟。

本案中,雙方所爭執的系拆遷安置房並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拆遷安置是以家庭為單位按戶口進行安置,劉女士與韓先生離婚前的戶口在戶主為“韓1”名下,而政府對“韓1”的安置至今仍未進行完畢,餘40㎡未安置,故本院依據劉女士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政府對劉女士是否已經進行過安置且安置在何處,也無法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故對劉女士要求對洛陽市××社群××樓××單元××室134.71平方米的房產進行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援。